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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教務處 | 2014-05-01 | 點閱數: 390

國家教育研究院商借教師至本院服務需求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及所屬機關商借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作業原則」辦理。

二、對象:以商借偏遠、離島、原住民地區及小型規模學校(指全校班級總數在十二班以下之學校)以外之公立學校之編制內專任教師為限。被商借之教師,應具有三年以上之任教年資,並具有相關教育行政知能、教育專業及實務經驗;曾受刑事、懲戒或行政處罰者,不得被商借。

三、任務:參與本院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綱研發及相關推展規劃工作(含:研究發展、課程轉化、教學及評量發展、課程試行、支持協作、宣導回饋)

四、人數:國民中小學、高級中等學校或特殊類型教育等教師,合計共3名。

五、期程:10381日起至104731日止

六、專長:熟悉中小學課程與教學,具有以下研發經驗之一,足資證明者:

        1.具備課程綱要研發、修訂或審議經歷;

        2.具教科書編輯或審查經歷;

        3.具備教育部國民中小學課程與教學輔導諮詢經歷;

        4.具備學()科中心學校主任、種子教師或委員經歷;

        5.曾獲全國課程或教學績優獎項;

        6.其他特殊表現或經驗。

七、其他:學校擇優推薦之人選,將由本院組成之商借教師審查小組進行審查通過後,向國立學校或直轄市、各縣市政府主管機關提出正式商借教師公文。

八、推薦表如附件。


 

國家教育研究院商借教師推薦表

 

附件

推薦單位

 

 

教師姓名

 

請貼兩吋照片一張

服務單位及職稱

 

出生日期

 

通訊處

聯絡地址

 

聯絡電話

 

手機號碼:

熟悉中小學課程與教學,具有相關研發經驗,足資證明者(請條列)

 

學歷

學校名稱

院系科別

修業起訖年月

畢業或肄業

學位

 

 

 

 

 

 

 

 

 

 

經歷

 

 

 

 

著作

 

 

 

 

簡要自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