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教育研究院商借教師至本院服務需求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及所屬機關商借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作業原則」辦理。
二、對象:以商借偏遠、離島、原住民地區及小型規模學校(指全校班級總數在十二班以下之學校)以外之公立學校之編制內專任教師為限。被商借之教師,應具有三年以上之任教年資,並具有相關教育行政知能、教育專業及實務經驗;曾受刑事、懲戒或行政處罰者,不得被商借。
三、任務:參與本院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綱研發及相關推展規劃工作(含:研究發展、課程轉化、教學及評量發展、課程試行、支持協作、宣導回饋…等)。
四、人數:國民中小學、高級中等學校或特殊類型教育等教師,合計共3名。
五、期程:103年8月1日起至104年7月31日止。
六、專長:熟悉中小學課程與教學,具有以下研發經驗之一,足資證明者:
1.具備課程綱要研發、修訂或審議經歷;
2.具教科書編輯或審查經歷;
3.具備教育部國民中小學課程與教學輔導諮詢經歷;
4.具備學(群)科中心學校主任、種子教師或委員經歷;
5.曾獲全國課程或教學績優獎項;
6.其他特殊表現或經驗。
七、其他:學校擇優推薦之人選,將由本院組成之商借教師審查小組進行審查通過後,向國立學校或直轄市、各縣市政府主管機關提出正式商借教師公文。
八、推薦表如附件。
國家教育研究院商借教師推薦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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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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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貼兩吋照片一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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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單位及職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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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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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訊處 |
聯絡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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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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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機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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熟悉中小學課程與教學,具有相關研發經驗,足資證明者(請條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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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歷 |
學校名稱 |
院系科別 |
修業起訖年月 |
畢業或肄業 |
學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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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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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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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要自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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