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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教務處 | 2013-11-06 | 點閱數: 478

一、依據教育部 102 年 10 月 21 日臺教師(二)字第 1020142796C 號函辦理。
二、為配合教育部組織改造,教育部原辦理教師資證書補發作業之中部辦公室改制為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原辦理相關教師證書遺失、變更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等事項,移由 102 年 1 月 1 日成立之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司辦理,合先敘明。
三、為利執行前開事項業務,教育部 102 年度起委請國立臺灣師範大學(以下簡稱承辦學校)協助建置「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證書核發服務系統」(以下簡稱服務系統,網三、為利執行前開事項業務,教育部 102 年度起委請國立臺灣師範大學(以下簡稱承辦學校)協助建置「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證書核發服務系統」(以下簡稱服務系統,網址: certificate.moe.gov.tw )及統一受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證書發證審查服務(包括:加科登記、另一類科教師、教師證書遺失補發等)。
四、貴校如有教師申請教師證書補發時,請確實依旨揭要點規定備妥相關申請表件辦理;另每年 4 月至 8 月為教育部發給教師證書高峰期,請提醒申請人避開此時段之申請作業。
五、至由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縣(市)政府發給之教師證書者,其教師證書遺失、變更姓名等,仍由原發證單位逕行辦理補發事宜。
六、案內電子檔得於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http://edu.law.moe.gov.tw/index.aspx)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