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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黃稚娟 - 教務處 | 2017-11-13 | 點閱數: 313

說明:

一、招生對象:現職國民小學教師,自 97 學年度起曾任國民小學輔導教師或輔導主任、輔導組長年資達 1 年(含)以上未滿 3 年(包含取得合格教師證書後,曾任 3 個月以上國民小學代理、代課或兼任教師之年資),且為輔導諮商心理相關系所組畢業(含輔系、雙主修)或持有輔導(活動)科/綜合活動學習領域輔導活動專長教師證書者。

二、課程內容:

(一)兒童與青少年輔導( 2 學分)。

(二)危機處理與自傷防治( 2 學分)。

(三)輔導與諮商實習( 2 學分)。

三、開班起迄日期:民國 107 年 1 月至 107 年 8 月(依課程安排於寒、暑假期間平日及學期中之星期六上課,共計 6 學分, 108 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