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旨揭會議業於 103 年 11 月 28 日(星期五)辦理完畢。
二、會議重要決議事項如下:
(一)本市 103 學年度教師專業發展評鑑初階評鑑人員認證資
料包含「教師自評表」、「觀察前會談紀錄表」、「教
學觀察表」、「觀察後回饋會談紀錄表」、「綜合報告
表」、「專業成長計畫」等,資料一覽表如附件。本市 1
03 學年度申請初階評鑑人員認證者需繳交前揭認證資料
到局備查。(二)依據教育部 103 年 11 月 11 日臺教師(三)字第 103014293
0B 號令修正之「教育部補助辦理教師專業發展評鑑實施
要點」之規定:「申請逐年期第一年之學校依學校實際
發展需求,以 A 課程設計與教學、 B 班級經營與輔導二個
層面並重為原則,並至遲於第三年同時進行課程設計與
教學、班級經營與輔導二個層面之評鑑。」針對「逐年期初次辦理」之學校,建議第一年之校本規準包含 A 層
面之 A-3 至 A-7 ,第二年之校本規準包含 A 層面之 A-3 至 A-7
、 B 層面之 B-1 、 B-2 、 B-4-3 ,第三年之校本規準則包含
完整之 A 與 B 層面評鑑指標,並可依據校內運作實際狀況
,進行評鑑規準之增加。
三、請 貴校配合執行前揭會議決議事項,俾利落實教師專業
發展評鑑協助教師專業成長之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