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校同仁請於 103 年 10 月 27 日前提出申請
臺南縣教育會103年會員優秀子女獎學金實施辦法
修訂日期:103年10月02日
(一)台灣省教育會補助各縣市教育會會員優秀子女獎學金實施辦法。
(二)臺南縣教育會理監事會議與財團法人臺南縣教育會文教基金會董事會議決議辦理。
二、宗旨:擴大服務會員,增進服務績效,鼓勵會員子女敦品勵學奮發向上。
三、經費來源:財團法人台南縣教育會文教基金會基金孳息運用。
四、經費管理:財團法人台南縣教育會文教基金會撥款壹拾萬元整(按實核發)。
五、獎學金名額及金額:(獎勵金額由文教基金會核給後分配)
1.大學、四技、二技、二專、五專後二年學生21名,每名新台幣壹仟伍佰元。
2.高中(職)、五專前三年學生36名,每名新台幣壹仟元。
3.國中學生基本名額65名(各鄉鎮市名額按會員人數比例分配,採小數點一位四捨五入法,每鄉鎮市至少一名),每名新台幣伍佰元。
4.持國三成績之高一學生併入國中組評比,持高三成績之大一學生併入高中組評比。
六、申請資格:
凡在國內公私立國中、高中(職)及大專院校就讀之「會員子女(公費生除外)」,合於下列各款規定者均可申請:
1.現在本會會員子女者(入會一年以上會員之子女)。
2.學業(智育)成績總平均八十分以上者。
3.體育成績七十分以上者(未選修體育課者免列該項成績)。
七、申請期間:103年11月03日以前寄達縣教育會。
八、申請地點:向會員所屬之鄉、鎮、市教育會申請。
九、申請手續:填具本會所印製之申請表(向服務學校索取,可自行影印)連同下左列文件送交所屬鄉、鎮、市教育會。
1.102學年度全學年或上下兩學期成績證明書一份(須註明有關學科成績)。
2.學生證影印本一份。(師範院校學生及醫學院學生必須非公費生或軍費生)。
3.申請人之身分證正反面影印本一份(或戶口名簿影印本)。
十、審核:
1.獎學金之申請由鄉、鎮、市教育會負責初審後連同有關證件提送本會評審委員會評審之。
2.國中部份由各鄉、鎮、市教育會決審,並將名單及申請表送縣教育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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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別 |
單 位 |
日 期 |
審 核 要 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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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 審 |
鄉鎮市教育會 |
10月31日前 |
申請人之資格是否符合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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複 審 |
縣教育會 |
11月06日前 |
檢視初審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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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 審 |
理監事會議 |
11月13日前 |
核定名單 |
十一、獎學金頒發:由本會擇期頒發。
十二、本辦法經本會理監事及鄉鎮市教育會理事長聯席會議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