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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體育組 | 2014-09-24 | 點閱數: 387

說明:
一、因應臺南市政府主計處以 103 年 08 月 25 日府主預字第 1030647246B 號函修正「臺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並溯及自 103 年 7 月 7 日起開始實施,爰旨揭要點應配合修正,合先敘明。
二、爰上,自 103 年 7 月 7 日起,本處補助各校體育運動團隊參加外縣市體育競賽參賽經費之「交通費、膳雜費、住宿費」,其相關原始憑證(委託經費收支清單)請依前開修正之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之規定辦理:
(一)交通費包括出差行程中必須搭乘之飛機、高鐵、船舶、汽車、火車、捷運等費用,均覈實報支;搭乘飛機、高鐵、船舶者,應檢附票根或購票證明文件,搭乘飛機者並須檢附登機證存根;領有優待票而仍需全價者,補給差價。但機關學校專備交通工具或領有免費票或搭乘便車者,不得報支。
(二)出差單程超過六十公里者,雜費每日一律按新臺幣二百元列支,交通費得覈實報支;出差單程五公里以上六十公里以下者,雜費每日ㄧ律按新臺幣一百二十元列支,交通費得覈實報支;出差單程未滿五公里者,得覈實報支交通費。
(三)住宿費應檢據覈實報支。